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性质: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住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镇**村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性质:外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住广东省肇庆市**区**路**号二楼出租屋,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彭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23日、27日租用被告人李某某车牌号为粤E*****轿车到湛江市**县向一名绰号叫“阿肖”的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及冰毒。因2019年11月23日所购冰毒质量有问题于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支付人民币13000元向“阿肖”购买毒品海洛因及冰毒。随后,被告人彭某某携带毒品乘坐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E*****轿车从湛江市**县返回封某某**镇。于2019年11月2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从湛江市**县返程至封某某**镇**村**大桥入口公路处被封某某公安局当场查获,并在车上搜查出疑似毒品5包,经称重,疑似毒品5包共净重72.28克(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29.95克,疑似毒品冰毒净重42.33克)。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疑似毒品的检材及样本进行毒品定性分析,鉴定结果为: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29.9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毒品冰毒净重42.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11份;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份;3、鉴定意见1份;4、称重、辨认、检查等笔录若干;5、物证书证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健凡
2020年5月22日附:
1.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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