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2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9********,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民,群众。201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者**村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农民,群众。2015年4月29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201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社区**村**组**号,农民,群众。2015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2019年9月11日减刑释放。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本市西山区**路**汇**菜市场门口,将被害人何某某(女,38岁)停放的一辆白色锡特小龟牌电动车盗走,二人将车辆销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10元,赃物未追回。
2020年7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本市西山区**路**汇**栋**号门门口,将被害人伍某某(男,48岁)停放的一辆红色锡特牌电动车盗走,二人将车辆销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47元,赃物未追回。
2020年8月16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巨本牌电动车,来到本市西山区**路**工地门口,将被害人马某某(男,41岁)停放的一辆银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二人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320元,赃物未追回。
2020年8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彭某某来到本市西山区**路**工地门口,将被害人余某某(男,45岁)停放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三人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罗某某等三人的供述与辩解;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及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秀莲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陆张、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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