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庹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老彭”,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镇**路**组。因犯开设赌场罪,2008年6月4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7月22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2014年10月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三哥”、“三马批”,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3********,土家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现住永定区**市场**栋**。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2011年11月26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因参与赌博,2012年9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庹某某,曾用名庹某某甜,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与“田东”(基本情况不明)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八台水果赌博机后并摆放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土门城墙巷66号的一楼租房内开设赌博场所,采用拿钱上分在水果赌博机上押注的方式聚众赌博。至同年7月初,李某某因怀疑水果赌博机被人安装芯片导致亏损而暂时停止营业。在此期间,由李某某负责管理赌博活动,“田东”负责技术支持,并邀约被告人庹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收取现金及给参赌人员上下分。同年7月底,李某某、伍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合作再次开设赌场,由彭某某重新提供七台水果赌博机和技术支持,李某某仍然负责管理赌场,符某某(另案处理)到该赌场负责收取现金及给参赌人员上下分,至同年8月5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处。赌场开设期间,共收取赌资9万余元。

2020年8月5日和同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彭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18日和同年9月10日,被告人伍某某、庹某某分别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田某某、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庹某某明知李某某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庹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伍某某、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彭某某、伍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87446****、1820744****、1597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