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乡**行政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乡**行政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乡**行政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朱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乡**行政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乡**行政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西华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朱某甲、陈某某、朱某乙、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日,王某乙(另案处理)在提前得知运管执法部门将要查扣自己违规运营的大巴车后,唆使谢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彭某某、朱某甲、陈某某、朱某乙、王某某等人,准备钢叉、钢管、木棍等作案工具,在扶沟县高速路口以暴力、威胁方法辱骂运管执法人员、强行将查扣车辆开走,阻碍运管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王某乙发现举报人方某某在现场后,持凶器将举报人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彭某某、朱某甲等人手持木棍在现场助威,起帮助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扶沟县公安局处理卷宗、周口市运输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的情况说明、上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方某某、郭某某、谢某某等人证人证言;
4、执法记录仪记载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朱某甲、陈某某、朱某乙、王某某持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朱某甲、陈某某、朱某乙、王某某与王某乙等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朱某甲、陈某某、朱某乙、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祥
王春亚
杨海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朱某甲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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