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08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乡**村,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吸毒,于2013年9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7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7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路**号。因吸毒,于2005年8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以罚款,后被强制戒毒四个月;因吸毒,于2006年8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以罚款,后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3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8年1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4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上旬,居住于宁波市镇海区的吸毒人员王某某要求被告人朱某某帮其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朱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彭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公交总站附近,以800元的价格从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个,将上述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又在上述同一地点附近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某。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彭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海曙区横街镇万华村彭某某暂住房内,以800元的价格从高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个,并将上述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曾某某。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海曙区横街镇万华村,以500元的价格从高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半个,后贩卖给朱某某。
2020年4月20日,吸毒人员王某某再次要求被告人朱某某帮其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朱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彭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彭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海曙区横街镇万华村,以2 400元的价格从高某某处购买三个冰毒,并以2 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又在上述同一地点附近以3 000元的价格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贩卖的甲基苯丙胺共计重1.88克。
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宁波市海曙区抓获被告人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王某某、屠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行政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朱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彭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斐然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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