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01198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路**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工作人员。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别名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2005年5月30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6月份至2015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华蓥市红星西路凤凰岛茶楼包间内开设赌场,组织龙某某、邓某甲、苏某某、吴某某、蒲某某、李某某、邓某乙等人以100元至300元不等金额为底注打纸牌 “三公”、“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彭某某从每场赌局中抽头1000余元,并在该赌场内出借资金供赌博人员使用收取高额利息;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安排被告人曾某某负责该赌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被告人彭某某非法获利约20万元,被告人曾某某非法获利约5万元。
2019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投案途中被华蓥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向本院退交了违法所得6万元;2019年7月10日、11日,被告人彭某某向本院退交违法所得共计20万元,上述款项均已上缴至华蓥市财政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曾某某的供述;证人龙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安树
2019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华蓥市**路**号。
2、侦查卷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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