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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徐某某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公诉刑诉〔2015〕2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1********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开发有限公司一部车间主任,现住黑龙江**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开发有限公司一部烘干包装车间工段长,现住黑龙江**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公司淀粉一部保全车间主任,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家属楼。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公司副总经理,现住黑龙江**公司家属楼(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姜某某、藏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14年1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5日9时42分,黑龙江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淀粉一部烘干包装车间,在检修设备打扫卫生过程中,因粉尘未及时清理,维修工人违章操作进行焊接作业,突然发生粉尘爆炸,当场造成安某某、闻某某等10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代某某、薛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此起粉尘燃爆事故是由于没有严格遵循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动火前没有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工艺与维修作业未做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安全知识缺乏,事故防范意识低下,安全条件不清、情况不明时作业,造成了本次粉尘爆燃事故。在此起事故中,被告人藏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工作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系该公司一部车间主任,没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设备内的淀粉积尘没有彻底清理,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该公司车间保全主任,指派没有焊工操作证人员进行焊接作业,没有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对焊机使用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该公司车间工段长、安全员,在检修期间没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设备内的淀粉积尘没有彻底清理,指派没有焊接资质人员进行焊接作业,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经侦查,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姜某某、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黑龙江省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书证;2. 证人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柏某某、闻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姜某某、藏某某供述;5、黑龙江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2.5”粉尘燃爆事故技术鉴定报告;6. 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姜某某、藏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赵冬梅

2015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姜某某、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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