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彭某甲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单南阳市**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0****,单位住址河南省**县**镇****,法定代表人彭*。

诉讼代表人彭*,男,1971年*月**日生,被告单位监事,联系电话158387*****。

被告人彭*,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41964****,汉族,大专毕业,南阳市**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河南省**县**街道办事处**后岗路**。因涉嫌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6*****,汉族,中专毕业,中石化河南南阳**分公司客户经理,现住河南省**县世纪大道**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南阳市**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彭*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审查,上述两案存在关联,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将后案并入前案审查。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5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4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以来,被告单位南阳市**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下称**石油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平衡其在山东**石化等公司进购石油(不带发票)的进项支出,被告人彭*先与中石化**分公司客户经理被告人梁*商定购买增殖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及价款后,指使贾*(已不起诉)与梁*具体对接,由梁*将其他购油不要发票客户的购油资金打入贾*个人帐户或者**石油公司对公帐户,贾*补齐事先商定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后再通过**石油公司对公帐户打入中石化**分公司对公帐户,中石化**分公司向**石油公司开具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石油公司用于抵扣其销项税款。根据南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南阳市**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共取得中石化**分公司石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5306919.56元,税额为780905.44元,价税合计金额为6087825元。2020年12月8日,**石油公司向南阳市**县税务局补缴税款760000元。

截止2020年8月25日,**石油公司共向南阳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款项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梁*、贾*个人帐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专项审计报告;3、证人彭*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梁*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阳市**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梁*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功 

检察官助理:刘 晓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彭*现被取保候审在**县**街道办事处**后岗路**其家中;被告人梁*现被羁押在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