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岸区,住重庆市南岸区**街**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龙湖U城九组团,以彭某某望风,张某某推车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郎某某白色贝纳利牌摩托车一辆,当天被告人彭某某将该摩托车以750元价格销赃给陈某某。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48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郎某某。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彭某某在九龙坡区恒基雍翠名门小区被公安机关捉获。彭某某到案后,电话联系了同案犯张某某,并规劝张某某自首。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转账截图、领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监控视频截图、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它被告人,是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静 检察官助理:易明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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