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社区**村出租屋,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社区**村出租屋,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乡**村**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社区**村出租屋,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下午14时许, 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郭某某合谋窜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清三公路大燕桥桥底河道处,使用电鱼机对河道内的水产品进行非法捕捞,期间彭某某、尹某某、郭某某三人负责轮流电鱼和拾获渔获, 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起获三人用于电鱼的工具一套。
根据国家渔业制度规定,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郭某某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的时间、地点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管辖的珠江流域的禁渔期、禁渔区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鱼工具;2.书证:农业渔政部门文件、证明;3.证人何某华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枫云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