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3********,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组**村委会**队,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68********,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组**村委会**队,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6时45分许,沧源县公安局芒卡边境派出所接友邻单位通报:有5名福建籍男子途径大湾江执勤点进入芒卡辖区。获此情况后,芒卡边境派出所安排民警在辖区及边境附近小路进行巡逻排查。经排查发现居住子沧源县**镇**队的名叫彭某某外号“老那”的男子有将5人经小路送至境外的嫌疑,芒卡边境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彭某某进行了解后,其承认,居住在**镇**街道的客运车驾驶员刘某某将5名福建籍男子送至芒卡镇至芒卡口岸4公里处的地方,其安排人员将5人接到后又交由被告人尹某某带该5名男子以步行的方式经口岸附近的小路带至缅甸南邓,后被告人彭某某便配合民警联系被告人尹某某将5名福建籍人员带回中国。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该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系从犯,可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四、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以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人民币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二告人现在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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