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辩护人邬美玉,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10日至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6月28日至7月12日、2019年9月10日至9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孙某某为赚钱,经彭某某提议,一起设法去盗卖彭某某卖给周某某的赣******抵押轿车。
2019年3月4日18时许,彭某某、孙某某请周某某及朋友到市妇幼保健院附近的***餐吧吃饭,吃饭前,彭某某告知孙某某,他以要孙某某为自己寄快递的名义借用周某某的赣******车,孙某某也顺利偷配了该车钥匙。饭后,为盗窃周某某的赣******抵押车,彭某某、孙某某先后二次开孙某某的大众车到****负一楼地下停车场踩点,确认了赣******的确切停车位置,然后到万引酒吧玩。
2019年3月5日零时许,彭某某、孙某某与在****认识的外号叫“四宝”的朋友驾孙某某的大众车到****地下停车场用事先配好的钥匙盗得周某某的赣******小车,俩人将该车开往长沙,在去往长沙的路上,彭某某联系了湖北襄阳的买主刘某某,以4.5万元的价格与刘某某达成交易,俩人连夜将车送到了买主刘某某的指定交易地湖北襄阳市,得赃款4万5千元。俩人回至娄底后清账,除去路费和给其朋友“四宝”1000元工资等开支外,彭某某、孙某某各分得赃款17800元。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孙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经物价鉴定,该车价格为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系主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新星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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