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9月26日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2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5年12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1********,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彭某某、唐某某伙同林某某、谭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本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娘子军农庄、银湖街道白龙寺山上、江滨村、观前村等地,组织参赌人员林某甲、赵某某、唐某甲、杨某某、粟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人多次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钱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唐某甲、杨某某、粟某某、林某甲、林某乙、何某某、林某丙、黄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唐某某、同案犯林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钱数额在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唐某某现均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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