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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周某甲等4人诈骗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住湘潭县**镇**村**组。2005年3月18日因犯抢劫、盗窃、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周勋,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居民身份4303211975********,197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现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0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周某甲等四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次日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四名被告人律师、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至2月17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邓某某、周某甲合伙利用“魔术牌”手机和扑克(一种打牌作弊工具),在打牌“斗牛”的活动中实施诈骗作案4起,诈骗既遂69800元,诈骗未遂57000元(欠债)。其中彭某某分得20700元,邓某某分得20600元,周某甲分得20400元。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彭某某、邓某某、周某甲实施诈骗作案2起,诈骗既遂33600元,诈骗未遂51000元(欠债),分得8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电话联系彭某某彭某某(已另案处理)前来打牌斗牛。随后彭某某带着朋友马某某马某某(已另案处理)一起到了邓某某家中斗牛。邓某某拿出彭某某提供的作弊扑克,彭某某则坐在周某甲上手负责操作作弊设备保证周某甲赢钱,彭某某彭某某、马某某各坐一方,邓某某在旁边观看。当晚约23时许,彭某某、马某某输钱散场后,彭某某、周某甲、邓某某碰面对账、分赃,三人核对当晚获利所得约18000元,由周某甲通过微信支付邓某某、彭某某每人6000元,三人每人分得6000元。

2、2020年2月6日中午,被告人邓某某电话联系茹某某(已另案处理)至周某甲家中斗牛,周某甲随即转告彭某某,彭某某则携带作弊设备来到周某甲家等候。13时许四人各坐一方就开始斗牛,彭某某携带作弊设备坐在周某甲上手,负责操作作弊设备保证周某甲做庄时稳赢,玩到下午16时许茹某某输钱离场。散场后彭某某、邓某某、周某甲三人在周某甲家核对本场获利共计5200元,周某甲微信转账支付邓某某1600元,因周某甲提出此次购买烟、槟榔花费400元,故周某甲分得2000元,彭某某分得1600元。

当晚19时许茹某某主动联系邓某某斗牛,邓某某等人同意后,茹某某来到周某甲家中,四人开始斗牛,彭某某坐邓某某上手负责操作作弊扫描设备保证邓某某做庄时稳赢。四人玩到晚23时许,茹某某所带现金输完后还欠邓某某16000元离场。事后彭某某、周某甲、邓某某三人在周某甲家对账,当晚三人赢得现金约3000元,每人分得现金约1000元,另茹某某欠邓某某16000元。第二天上午10时,茹某某找到邓某某一起到周某甲家还钱,茹某某通过支付给邓某某11000元(其中向周某甲套取现金1000元),并给邓某某写了一张6000元欠条。邓某某送茹某某离开后,其通过微信向彭某某、周某甲每人转账分得3300元,自己则分得3400元,剩余的6000元欠债三人同意茹某某归还后再平分。2020年2月6日,彭某某、邓某某、周某甲以作弊方式参赌共计诈骗茹某某18200元(既遂),欠债6000元(未遂),其中邓某某获利6000元,周某甲获利6300元,彭某某获利5900元。

3、2020年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电话联系宾某某到周某甲家里斗牛。下午15时许,宾某某到了周某甲家后,周某甲电话通知彭某某过来参与斗牛,彭某某接完电话后随即带上作弊扫描设备来到周某甲家参与斗牛,彭某某、邓某某、周某甲、宾大立四人各坐一方参与斗牛,其中彭某某坐在周某甲上手,负责操作作弊扫描设备保证周某甲做庄时稳赢,四人玩了约2个小时后结束,几人留在周某甲家吃晚饭,彭某某因作弊设备出现故障,电话联系黄某某携带作弊设备来到周某甲家,此时彭某某、周某乙也来到周某甲家参与斗牛。晚上彭某某坐在黄某某上手,宾某某、彭某某、周某乙(均己另案处理)等人坐剩余的两方,黄某某、彭某某通过操作作弊设备进行切牌,相互确保各自做庄的时候稳赢,此次几人玩到第二天(2月8日)凌晨4时许散场,彭某某喊周某甲、黄某某、邓某某来到其家一楼自己卧室内对账,彭某某根据各自盈利情况扣除成本后分账,此次四人诈骗共计获利31700元,其中黄某某分得7700元,周某甲分得7600元,邓某某分得8100元,彭某某分得8300元。

4、2020年2月16日20时许,黄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周某甲、邓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周某甲家一楼堂屋左侧房间内斗牛,黄某某坐邓某某上家,其负责操作作弊扫描设备确保邓某某做庄时稳赢,马某某坐邓某某对面,黄某某坐邓某某下家,彭某某在一旁扎鸟,周某甲站在邓某某一旁与邓某某合伙做庄,期间彭某某赶来后在一旁观看,几人玩到第二天凌晨5点许散场,散场后黄某某、邓某某、周某甲、彭某某四人在周某甲家对账,当晚四人赢得现金1900元,欠债51000元(包含马某某欠周某甲5000元,欠邓某某10000元,黄某某欠邓某某36000元),邓某某、彭某某、周某甲每人分得现金500元,黄某某分得现金400元,另四人同意欠债收回后再平分。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邓某某、黄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周某甲、邓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彭某某、周某甲、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打牌斗牛中使用作弊设备,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彭某某等人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该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该四人的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周某甲、邓某某、黄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彭某某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犯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国富

检察官助理:蔡杰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周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周某甲联系电话:1997328****,黄某某联系电话:1511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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