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周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4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广西南丹县**院**房。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凤山县,住广西凤山县**乡**村**屯**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南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3时许,因杨某某与彭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冲突,杨某某联系的肖某某、彭某乙、韦某甲、何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驾车到城关镇老四小门口碰到吴某某、彭某某、赖某某、韦某乙等人。吴某某、彭某某与周某某、韦某甲等人持刀和木棍互砍了一分钟不到,因吴某某、彭某某砍刀较长,周某某、韦某甲等人便转头逃跑了,吴某某、彭某某、赖某某、韦某乙等人追赶不上,便打砸了彭某乙等人开来的三轮电动摩托车。经南丹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坏三轮车羊头、左右后视镜、大灯价值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拉帮结伙进行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检察官助理:刘倩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