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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周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江岸区**路**栋**楼**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10月25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10月25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10月25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2月19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9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本区横店街红旗社区道路工程,并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人彭某某,后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在黄龙教河道上面架设桥梁需将河道水外排而与该处承包养殖渔业的村民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然而一直协商未果。同年11月24日,该处承包养殖渔业的村民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前往工地对被告人彭某某的施工队进行阻工,被告人彭某某遂指使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持刀对黄某甲、黄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其间,黄某甲、黄某乙头部被砍伤,罗某某因扯劝并保护黄某甲导致右手被砍伤。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黄某甲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九级残疾,罗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黄某乙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本区横店街司法所调解,被告人彭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黄某甲、罗某某、黄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97166元、19694元、11081元,被害人黄某甲、罗某某、黄某乙对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情况说明;2. 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3.证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程某某、陈某某、祁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周某甲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罗某某、黄某乙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8.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惠颖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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