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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吴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4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住****街村**组。

辩护人庄泽锋,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镇**村**组**号。

辩护人程俊涛,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镇**社区**村**路**号店铺里,通过手机微信和现场填单的方式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后与上家“阿新”(另案处理)进行交收,抽取水钱进行非法获利,至今共收受投注额约1488000元,共获利约65160元。被告人吴某某从2019年3月份开始在**镇**社区**路**号**房里,通过手机微信和现场填单的方式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后与上家彭某某进行交收,从中收取手续费进行非法获利,至今共获利约7000元-8000元。公安人员于2019年9月10日21时许到**镇**社区**路**号将吴某某抓获,后在吴某某的带领下到**镇**社区**村**路**号店铺将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彭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彭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20年1月9日

附:

1.彭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5册(光盘4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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