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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叶某甲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屏南县**镇**村**号,住屏南县**镇**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5日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赌博于2012年9月18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4年3月4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17年2月1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屏南县**镇**村**村路**号,住屏南县**镇**村**小区**巷**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屏南县**镇**村**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同年5月24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至5月7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叶某甲在屏南县双溪镇高安村后山墓坪、高安村旧公路旁山上、山头村后山榛子林、双溪镇高速桥下等地开设赌场,以“押七亭”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被告人叶某乙为赌场看路、望风等,该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利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其中叶某乙从中获取工资款六千七百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叶某乙在屏南县双溪镇“零公里”路段附近被民警抓获;同年5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屏南县古峰镇壹品公馆被民警抓获到案。同年5月28日,被告人叶某甲在福州市菏泽小区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19日,叶某乙主动退缴违法获利六千七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陆某甲、陈某某、周某甲、郑某某、周某乙、陆某乙、陆某丙、叶某丙、李某乙、叶某丁、张某某、叶某戊十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叶某甲、叶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博锴

检察官助理:吴津林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屏南县**镇**村**小区**巷**弄**号**室,联系电话1386030****;被告人叶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屏南县**镇**村**村路**号,联系电话1990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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