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镇**路**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道**段**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康**村**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彭某某伙同在本市武陵区**广场**酒楼4楼的包房内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后平均分配。同时,三人聘请“某某”(身份不详)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为参赌人员兑换筹码作为赌注,赌博结束后将参赌人员及“抽水”的筹码兑现。其中,100元兑换1张黑色筹码,50元兑换一张金色筹码。
2019年6月1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赌场查获,当场从“抽水箱”中查获黑色卡片23张、金色卡片3张,共计2450元。经查各被告人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分别收到“某某”转账的“水钱”10310元、2900元,非法获利共计15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瞿某某、周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雅洁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陈某某1821610****、叶某某1348790****、彭某某1877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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