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2********,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6********,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郭某某,使用昵称为“*”的微信号与郭某某聊天,在和郭某某聊天过程中,将自己虚构为一名叫“黄某某”的藤县天平镇新马村未婚女青年,并表示愿意与郭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以“黄某某”名义和郭某某“谈恋爱”期间,彭某某使用昵称为“*”和“******”的微信号先后编造其哥要买车、其要报名学车、要帮父亲还高利贷等各种理由向郭某某借钱或索要微信红包,共在郭某某处骗取了人民币34952.56元。其中有二次骗取郭某某钱财时,因需要通过汇款方式汇入广西农村信用社账号,彭某某便和被告人刘某某合谋,由刘某某提供其农村信用社账号收款。郭某某先后汇了二次共30000元(每次为15000元)到刘某某银行账号,刘某某将钱领取出来后和彭某某瓜分,其两次共分得6000元。到2018年3月份,彭某某便中止和郭某某联系。直到2018年10月份,彭某某又用昵称为“*”的微信号添加郭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冒充余某某的身份和郭某某聊天,编造其父亲住院需要钱的理由,向郭某某索要了1000元微信红包。
综上,被告人彭某某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35952.56元,其中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骗取郭某某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飞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数据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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