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路**号,现住孟连县**路**大厦**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傣族,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64********,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孟连县**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镇**居委会**路**号**幢**单元**室。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小组**号,现住孟连县**路**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彝族,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6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景东县**镇**村**小组,现住孟连县**厂。
被告人宁某某,男,汉族,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02195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号,现住孟连县**镇**组。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宁某某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伍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于3月4日、被告人宁某某于3月1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孟连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彭某某等五人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等五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安排被告人伍某某找车,将欲至境外为彭某某务工的人员从孟连县**镇运送至缅甸。当日15时许,伍某某和找到的驾驶员李某某一起来到孟连**KTV,伍某某、彭某某就拉人的费用与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协商。被告人张某某因亲戚朋友要非法出境务工,找到朋友“啊某某”(未抓获),“啊某某”将邓某某(另作处理)的电话号码发给了张某某。张某某与邓某某联系后驾驶其车辆拉乘非法出境人员来到孟连县**KTV。之后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各驾驶一辆车拉乘着欲非法出境人员从孟连**KTV前往孟连县**镇**岔路口,由被告人宁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前引带至孟连县**镇**处,因宁某某没有找到去**的路。19时许,由李某某驾驶着车辆带领着张某某、黄某某驾驶的车辆来到**镇**村**组距离**渡口100米处时,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从欲非法出境人员黄某某驾驶的云K*****车辆上查获欲非法出境人员彭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杨某某及伍某某;从李某某驾驶的云J*****车辆上查获欲非法出境人员尹某某、田某某、吴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田某甲、彭某乙、罗某某;从张某某驾驶的车辆上查获欲非法出境人员潘某某、程某某、张某乙、程某甲、胡某某、张某丙。2020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孟连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3月19日08时许被告人宁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抓获现场、查获车辆、手机、非法出境线路图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等;3.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现场及人像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6.光盘38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伍某某、张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伍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款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被告人伍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李某某、宁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等五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未遂情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等五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彭某某,现住孟连县**路**大厦**号,联系电话13211******;伍某某,现住孟连县**镇**居委会**路**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987******;张某某,现住孟连县**路**号,联系电话15125******;李某某,现住孟连县**厂,联系电话13769****** ;宁某某,现住孟连县**镇**组,联系电话17787****** ;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8碟、起诉书28份;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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