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桂,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南省浏阳市,租住深圳市**区**路**号**室(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福明,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街道**四楼(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街道**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余英升,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微信向全国各地销售雪茄烟,情节特别严重,具体如下:
彭某某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9日,通过其所持有的三个微信号和一个支付宝账号向全国各地销售COHIBA(高希霸)、HabaNos(哈巴拿)等雪茄烟获取利益,其中微信昵称“天空”(微信号:******)销售雪茄烟收入4275717元,微信昵称“天空”(微信号:******)销售雪茄烟收入834140,微信昵称“海与城”(微信号:******)销售雪茄烟收入633550元,支付宝账号188********销售雪茄烟收入219180元。彭某某销售总额共计人民币5962587元,未销售雪茄烟价值为人民币499712.9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462299.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96258.7元。
丁某某自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9日,通过其所持有的三个微信号找彭某某购买雪茄烟向全国各地转卖获取利益,其中微信昵称“大地”(微信号:******)向彭某某购买雪茄烟金额195196元,微信昵称“古BOSS”(微信号:******)向彭某某购买雪茄烟金额630491元,该微信号销售雪茄烟收入人民币663604元,微信号******向彭某某购买雪茄烟人民币24210元。丁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8301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9695.18元。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丁某某的手机中检出的微信中均有销售外国雪茄烟的信息。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被大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在彭某某处查获若干未销售雪茄烟及现金人民币70000元,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467700元,被告人丁某某家属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3952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丁某某处扣押的手机一部、从彭某某处扣押的涉案雪茄烟若干、现金人民币70000元;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收入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暂扣款收据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记录彭某某、丁某某微信相关数据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人民币6462299.9元、883010元,从中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96258.7元、39695.1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昕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丁某某现羁押在大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6册、量刑建议书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光盘1张、U盘1个。
4.涉案赃款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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