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24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乡**村**号。2019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绑架罪、抢劫罪及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4月2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10日、8月19日分别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5日、9月1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7日、8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开始,杨某某、汤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密谋挟持被害人李某参索取钱财,后杨某某纠集被告人彭某某与张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参与共谋。2018年7月初,被告人彭某某与杨某某、汤某某、梁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在中山市古镇镇**广场对面**路附近一无牌农庄商定由汤某某、梁某某约被害人李某某参与杨某某、汤某某、梁某某等人一起到外地游玩时,趁机拍摄李与异性的黄色照片迫李给钱的方式。同年7月8日,杨某某、汤某某、梁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驾车前往珠海***游玩,张某某拍摄李某乙异性泳装照片交给杨某某。同年7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与杨某某、汤某某、梁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驾车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阳市等地游玩。期间,梁某某将醉酒的被害人李某参放在床上,并拍摄被害人李某参与异性在一起的裸照。
2018年7月27日,梁某某应杨某某的安排携带写有被害人李某参违法的上诉状,与杨某某、汤某某等人以摘桔子为由将被害人李某参诱骗至江门恩平市圣堂镇**村****一花木场平房内。期间,杨某某指使被告人彭某某及张某某、肖某某持斧头、菜刀、砧板进入平房,并用手扇梁某某脸部借此以恐吓被害人李某参,被害人李某参欲离开该平房,遭杨某某拒绝,并由杨某某向被害人李某参出示上述上诉状指责李。随后,被告人彭某某与杨某某、汤某某、梁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驾驶被害人李某参的粤TRZ****小轿车及邓某华的杰德小轿车带被害人李某参前往广西方向行驶。途中,在被告人彭某某与张某某、肖某某的监视、汤某某的陪同下,被害人李某参被迫使用其妻子谭某兰的信用卡从银行ATM机内取款人民币5000元元后交给汤某某。7月28日凌晨3时58分许,被告人彭某某与杨某某、汤某某、梁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又将被害人李某参带至广西*****酒店,期间,被告人彭某某没收被害人李某参的手机并与肖某某轮流看守被害人李某参。当日上午10时许,上述又将被害人李某参带至广西龙胜县一山坡路,由张某某、肖某某使用菜刀、砧板、斧头声称要砍梁某某,并殴打梁某某,借以恐吓被害人李某参并索要人民币100000元。当日上午12时许,杨某某等人又以销毁车辆及不立即交付人民币50000元即不能放李回家,并要李回家后支付余款人民币50000元,迫使被害人李某参打电话要其儿子向某某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0元。随后,杨某某立即持其前妻杜某华名下银行绑定的POS机将上述款项转走,并使用微信转账的方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及梁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各分人民币2000元,余款予以占有。随后,杨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参予以释放。破案后,赃款均未缴回。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彭某某与杨某某、汤某某、梁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为索要被害人李某参人民币50000元,杨某某先后指使汤某某、梁某某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向被害人李某参索要上述款项,后又将之前在珠海、湖南省岳阳市拍摄的李某参与异性泳装照及裸照放在被害人李某参停放在中山市古镇镇****停车场的小轿车挡风玻璃处,并由汤某某电话告知被害人李某参。同年8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与肖某某应杨某某安排,将上述照片、上诉状及刻有上述内容的U盘,在古镇镇***门口交给被害人李某参的儿子李某胜,李某胜立即报警。被告人彭某某与杨某某、汤某某、梁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勒索被害人李某参人民币50000元未果。
2019年1月24日凌晨零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路***号出租屋*楼某房间内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某敲诈勒索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萍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9册、光盘6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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