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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彭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821196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住吉安市青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30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时任某某砂石公司总经理的徐某(已起诉)以销售给三家搅拌站的砂石价格太低为由,决定涨价或取消返点。但三家搅拌站的供应商刘某某、曾某某、徐某某不同意,遂安排手下的运砂车于3月底的一天去吉水买砂。徐某得知消息后,即指使被告人彭某和公司稽查员罗某、刘某等多人在105国道天玉20米桥处将从吉水装砂返回的十余辆运砂车拦截,导致105国道被堵塞,持续时间约半个小时。后交警和路政部门到现场疏通交通,被拦截的运砂车才被放行。徐某要求刘某某等人到公司进行谈判。刘某某等人担心再次被拦,被迫和徐某谈判后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了此后必须到某某砂石公司下属砂场购买砂石的书面协议。截止2016年11月强迫交易金额为1241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砂石,金额达124188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立强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彭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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