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彭某,绰号千泷,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0******625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石柱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众付公司位于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公司老板李某甲(另案处理),员工有李某乙、吴某某、唐某、李某丙、李某丁、翟某、张某某(以上七人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彭某等人,该公司构建四方平台软件,在介绍人的介绍下通过BBIN公司与永信赌博公司网站链接,永信赌博公司将周转卡下发至众付等四方公司,四方公司平台会员向赌博公司周转卡充值购买积分后,平台将会员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码推送至赌博网站进行赌资收款(俗称“跑分”),收款额度为会员充值购买积分多少,平台会员、代理、公司通过二维码收款后获取一定比例积分提成,公司每个月为赌博公司转账金额上千万元,从中按照1.8%至3%的比例进行佣金抽成后,再按照公司、代理、会员、介绍人进行分配,当会员积分额度用完后需再次向赌博公司周转卡充值积分才能继续收取参赌人员赌资。
被告人彭某经李某甲介绍,自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众付公司工作充当客服,负责处理平台会员掉单、错单以及通知平台代理上线跑分准备接受赌博人员充值等事宜,其在众付公司工作期间非法获利四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辩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众付公司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公司,仍受雇公司并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璐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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