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814号
被告人彭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镇**村**号,2012年10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1月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彭某饮酒后驾驶浙C2****雅阁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江干区浙商国际大厦地下车库出发,途径机场路、丁兰路,后行驶至丁兰路卡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彭某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颖颖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6882****。
2.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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