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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黑龙江省木兰县人,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6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组,现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金杯小型汽车接廊坊市第二十三小学学生去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梓源学生托管服务部,当其驾车行驶到廊坊市光明东道与许青路交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核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金杯小型汽车核定载客6人,实载17人,超员100%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栾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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