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彭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C1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行驶至繁昌县**镇**村**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mg/100mL。
被告人彭某被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现场照片、酒精口测便条、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2.量刑情节证据:归案经过、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海烨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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