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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杨某持有假币案)_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彭某(绰号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5********,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捕前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2008年曾因盗窃罪被原铜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个月,2009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万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6月15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9********,侗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铜仁市万山区茶店办事处梅花村隘口山组。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杨某持有假币案,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杨某驾驶贵DS****的东风汽车行至铜仁市万山区茶店高速收费站出站时,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民警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贵DS****车辆的副驾驶座椅下方的黑色塑料袋内查获5沓正面编号均为CS4569 9135的100元票面的假币49800元(498张)。

被告人杨某向被告人彭某索要一沓100元票面的假币准备用于赌博,后将该沓假币放在铜仁市万山区**街道**村隘口山租住房,2020年5月10日,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从杨某位于铜仁市万山区**街道**村隘口山租住房处查获编号均为C35K385527的100元票面的疑似假币99张(面额9900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铜仁市中心支行鉴定,查获的597张疑似假币,面额共计59700元,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档案、情况说明、微信截图、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假币接收凭证、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清点笔录、照片、车辆轨迹、卡口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杨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无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彭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欧

                                               检察官助理 胡莹                                              

                        2020年9月2日 

                                           

附件:

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铜仁市铜仁市万山区**乡**村

**组家中,联系电话1559792****;被告人彭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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