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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冯某某(已判刑)认为其妻子与被害人罗某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冯某某便于2018年5月3日晚纠集被告人彭某某及刘某甲(已判刑)、龙某甲(已判刑)、刘某乙(已判刑)、龙某乙(已判刑)、高某某(在逃)等多人前往惠东县吉隆镇明泰路**号**厂找罗某甲讨说法并教训罗。在**厂处,冯某某和龙某甲、刘某乙、龙某乙、彭某某等人持工具及用拳脚对被害人罗某甲殴打。罗某甲的哥哥即被害人罗某乙见状便从厂内拿出两把冲床刀进行追砍,其在追砍时被龙某甲、彭某某等人用铁锤、锁头等工具殴打,吴某某亦在被害人罗某乙倒地后用脚对其进行踢打。经鉴定,罗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罗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大旺高新区**超市抓获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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