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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新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彭新华,女性,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新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彭新华使用其丈夫的老年人优待证乘坐**路公交车时被司机李某某发现,李某某按规定收缴了她持有的老年人优待证。为抢回该证件,彭新华不顾李某某正在驾驶车辆,越过驾驶室安全围栏,坐在驾驶室中控台上抢夺该证件,造成该车方向盘失控偏离正常的行驶轨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老年人优待证照片、劳动合同书、户籍证明;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新华的供述和辩解;4.监控截图、监控视频1张及同步录音录像1张。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新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新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新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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