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彭新兵,曾用名彭兴松,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被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李三贵,执业证号151012013********,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新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彭新兵在成都市武某某**路“**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将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VIVO IQOO型手机(价值2161元)盗走。
2、2019年9月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彭新兵在成都市武某某**路**号“**网咖”内,趁被害人龚某某熟睡之机,将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价值2033元)盗走。
3、2020年6月25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彭新兵在成都市武某某**路**号“**网咖”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将放在椅子上的一部黑色三星S10手机(价值2500)盗走。
被告人彭新兵自称将盗得的三部手机均卖与青羊区**路一茶铺不知名男子,所得1500元赃款挥霍。2020年9月7日20时,民警在本市青羊区**组**号厂房附近将彭新兵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新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新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新兵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于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新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新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新兵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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