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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5********,四川省仁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组。2011年4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预谋盗窃后,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港中旅票务”商铺处,见该店铺无人看守,便采取破门的方式进入该店铺实施盗窃,因发现无可盗窃的财物后离开。随后,其便继续在街上寻找盗窃目标,当其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江北路“2025蛋糕”商铺处时,采用破门方式进入该商铺内,盗走商铺内电动车一辆、现金100余元。随后在四川省广汉市将盗窃电动车的电瓶销赃300元,并个人消耗。

2、202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预谋盗窃后,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石家碾东路“艮田鲜货”商铺处,采取破门的方式进入该商铺内,因发现无可盗窃的财物后离开。随后其继续在街上寻找盗窃目标,当其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安居路“涌兴纸包鱼”商铺处,便采取破门的方式进入该商铺内,盗窃现金300余元。随后其又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安居路“主题串串香”商铺,同样采用破门方式进去该商铺内,盗窃该商铺现金300余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一网吧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现场勘查笔录、视频监控截图、商铺位置图、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玺长臣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侦查卷贰册;

2.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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