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彭某,绰号阿正,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7********,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祁东县**街道**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在祁东县新芙蓉酒店附近贩卖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粒给石某某,得款300元。
2、2019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在祁东县洪桥镇街心公园贩卖了甲基苯丙胺片剂7粒给石某某,得款350元
3、2019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在祁东县中医院附近贩卖了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给石某某,得款200元。
4、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在祁东县新区医院附近贩卖了甲基苯丙胺片剂6粒给石某某,得款300元。
5、2019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在祁东县新芙蓉酒店附近贩卖了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得款200元。
2019年10月27日,民警在祁东县开福市场抓获了被告人彭某,并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物14粒,净重1.412克,经鉴定,该物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账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陈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璐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5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