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7********,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常熟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盗窃,于2016年6月18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被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11月30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12日释放。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11月期间,至常熟市沙家浜镇三塘街康达路夜市摊,采用掀篷入摊的手段盗窃作案4起,窃得摊主现金共计人民币385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4时许,至常熟市沙家浜镇三塘街康达路夜市阿坤烧烤摊,采用掀篷入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该摊位上南京香烟1包、小苏烟半包。
2.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6时许,至常熟市沙家浜镇三塘街康达路夜市娜娜新口福烧烤摊,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关某某放在该摊位上现金人民币70余元。
3.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5时许,至常熟市沙家浜镇三塘街康达路夜市胖子油炸卷饼摊,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摊位上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4.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6时许,至常熟市沙家浜镇三塘街康达路夜市炸鸡摊,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马某某放在该摊位上人民币215元。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赃款人民币215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马某某。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关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颖慧
检察官助理:朱丽佳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简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0元书面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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