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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0日、2020年2月4日至3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昵称:A-像****,微信号:Yan***********),将自己伪装成女性,后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林某甲,与其在微信上谈恋爱,后以生活困难、个人发展需要钱财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甲钱财,共计人民币50100.68元。

2.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昵称:A-像****,微信号:Yan***********),将自己伪装成女性,后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陈某某,与其在微信上谈恋爱,后以购物、交房租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4748.83元。

3.2018年9月间,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昵称:A-像****,微信号:Yan***********),将自己伪装成女性,后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谢某某,与其在微信上谈恋爱,后以没有生活费、交房租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600.98元。

4.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昵称:A-像****,微信号:Yan***********),将自己伪装成女性,后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张某某,与其在微信上谈恋爱,后以看病、开淘宝店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39140元。

5.2019年4月间,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昵称:A-像****,微信号:Yan***********),将自己伪装成女性,后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林某乙,与其在微信上谈恋爱,后以购物、还债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乙钱财,共计人民币6100元。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0690.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丽君

检 察 员:王 强

2020年3月31日

附:

(一)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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