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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路****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8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受聘担任益阳桃花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招商引资。2008年5月,在公司无自有资金,益阳桃花江***中心景区道路硬化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可能进场施工的情况下,被告人彭某某对外宣传谎称益阳桃花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资金充足、工程不要投标单位带资、垫资,利用虚假的招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施工图纸骗取江西省**建筑工程公司闵某某、李某某信任,并与其洽谈***公司景区公路工程合作。2008年6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明知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益阳桃花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江西省**建筑工程公司李某某签订合同总价21153653元的***景区公路工程施工协议书,前后骗取江西省**建筑工程公司报名费、资料费、中标好处费、议标费共计242000元。其中上交给益阳桃花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务60000元。因不能按时开工,江西省**建筑工程公司闵某某、李某某发现被骗后,向桃江县公安局报案,被告人彭某某因害怕坐牢离开益阳桃花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直在外躲藏。2008年9月,益阳桃花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江西省**建筑工程公司闵某某60000元。

案发后,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南塔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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