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7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路**医院。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从宜章乘坐大巴车来到郴州。当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郴州市北湖区**路**对面一家店名叫“回收出售二手家电”的店子,看见该店门口一个小方桌上摆着一台黑色的手机,于是趁店内的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将桌上的手机偷走,盗窃得手后彭某某准备离去时被陈某某发现,遂立即将手机丢弃在郴州市北湖区地质队大门口的绿化带里,被盗手机随后被陈某某的丈夫李某某找回,彭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李某某抓住。经价格鉴定,被盗OPPO牌R15型(6+128G)手机价值1054元。案发后,被盗OPPO牌R15型(6+128G)手机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到案后,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OPPO牌R15型(6+128G)手机;2.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6.郴州市北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郴北价认定[2020]0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05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红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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