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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建新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彭建新,男,48岁,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在株洲无固定住所。2008年因犯制作、贩卖假证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0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建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上旬到7月17日,被告人彭建新先后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智能书屋、华润万家智能书屋、株洲市601智能书屋多次盗窃书屋内的各类图书共计577本,价值18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辩解;5.鉴定意见;6.对案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建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建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彭建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建新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建新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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