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1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武汉市汉南区**村委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十五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底,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开展畜禽退养工作,并对辖区内退养的养殖场进行拆迁。被告人彭某某作为被确定退养的“武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退养过程中,虚构事实,贿赂评估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文件,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287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谎称其租户所有的塑料食槽为其所有的铁食槽,骗取国家补偿款人民币38720元;被告人彭某某在申报沼气池时,将100立方米的沼气池虚报为200立方米,骗取国家补偿款人民币90000元。
二、妨害作证罪
2019年7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监察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对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调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指使原武汉市**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熊某某、原武汉市汉南区农业局能源办负责人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做虚假证明,并提供与熊某某共同伪造的沼气池扩建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告人身份信息表、营业执照、资产租赁合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畜禽养殖栏舍及附属设施复核验收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及分户复核报告及相应资料和照片、湖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邓南街养殖户复核验收沼气池价格评估的情况说明》、各级政府关于建设沼气池的文件及沼气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验收资料、汉南区**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彭某某与熊某某共同伪造的虚假补充协议、畜禽养殖场关停退养协议书及验收资料、银行转账记录、关联案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另案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魏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某某某、彭某某、邓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畜禽退养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287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被调查期间,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彭某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宜青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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