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进入被害人徐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小区**栋**室家中,偷走1个黄金手串和现金人民币1160元。经鉴定,被盗黄金手串价值人民币511元。次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荔城区黄石镇和平村四脚亭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并扣押人民币430元和疑似金质粒状物11件,上述物品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称重笔录;6.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黄金粒状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省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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