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在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等地,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共窃得手表、项链等财物,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13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趁被害人韦某某、曹某某外出之际,窃得其家中的保险箱1只,内有仿OMEGA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930元)、仿LONGINES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270元)、迪奥手表1只、女式足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7538元)、男式足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2624元))、黄金手链1条、女式戒指2枚。后彭某某将女式足金项链销赃至肖某某处,得款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保险箱、仿OMEGA手表、仿LONGINES手表、女式足金项链已追回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2.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常州市钟楼区**街**号**中心,采用螺丝刀卸门把手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店内手机3部、人民币100余元。
3.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幢**单元**室,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的微波炉1台、铁架子1个。
4.2020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幢**单元**室,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马某某家中人民币300余元、魔戒II(双塔殊途)书1本(价值人民币1元)、T-EAGLE/秃鹰望远镜1个(价值人民币30元)、玩具手枪1把。案发后,魔戒II(双塔殊途)书、T-EAGLE/秃鹰望远镜、玩具手枪已追回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5.2020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花园**号**小吃店,趁人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臧某某的OPP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6.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幢**单元**室,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薛某某家中人民币200余元、FolliFollie牌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100元)、仿PANERAI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470元)、仿CARTIER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370元)、足金项链1条。后被告人彭某某将足金项链销赃至杨某某处,得款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FolliFollie牌手表、仿PANERAI手表、仿CARTIER手表已追回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肖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部分属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戎境莲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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