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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1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时系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安庆分公司”)负责人,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地同现住址安庆市迎江区**道**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8日,经安庆市工商局批准,被告人彭某某在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曹某某(另案处理)的委任下,在安庆市大观区**小区**楼**楼**室,成立北京**公司安庆分公司,并先后招聘了前保险公司的同事刘某甲任该公司内勤,前保险公司同事张某甲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前保险公司同事方某某、叶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等人成为该公司的业务总监,并在经营过程中先后聘用徐某某、吴某甲、杨某某、叶某乙等人成为该公司的兼职业务员。

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在未经金融部门批准下,以高额利息为饵,采取打电话、口口宣传、座谈培训会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积极推销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月月盈”、“双季金”、“年满金”、“季满金”、“月满金”为名义的理财产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

经鉴定,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该公司共向21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7257077.13元,造成资金损失30297498.01元。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2018年9月12日,公安机关查封彭某某与徐某某共有的、位于安庆市皖江大道安庆**小区**幢**单元**室**房产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吴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附光盘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芳圆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地同居住地,联系号码1386518****;

2.侦查卷贰拾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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