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2196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住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乡**村**组。1995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宁乡市公安局决定指定监视居住,并于同日执行。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5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6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李太康,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娟,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1********,汉族,大专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居委会**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栋**室。2012年2月20日因教唆他人违法犯罪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所外执行)。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并于同日执行。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曾昕,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润省,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021965********,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区**路**街坊**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宋国杰,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829198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镇**村**组,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室。2012年3月14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13日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刘尚、肖谦,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住山西省临猗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蒋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1********,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住长沙县星沙街道**城**栋**室。2012年2月20日因教唆他人违法犯罪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所外执行)。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并于同日执行。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5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6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1月22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由常宁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8********,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住长沙市雨花区**社区**街**栋**房。2010年6月7日因教唆他人违法犯罪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高红梅、韩冲,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8********,1988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业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李晓雅,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94********,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住河南省陕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喻红兵,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5********,汉族,研究生文化,职业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办事处集体户委**路**段**号**层,住长沙市雨花区五**期**房。2010年6月7日因教唆他人违法犯罪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胥剑峰,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锦文,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康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70********,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路街道**号楼**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3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4********,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1********,1981年**月**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职业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社区**路**小区**栋**单元**号,案发时住长沙市岳麓街道**村**小区**单元**室。2010年6月7日因教唆他人违法犯罪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20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1427321994********,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住山西省平陆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1427321989********,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住山西省平陆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贺宁陵,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住长沙市天心区**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
辩护人罗军、黄浩,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住湖南省宁乡市**街道**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1月29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王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彭娟、葛润省、宋国杰、曹某某、蒋某某、唐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彭某甲、康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毛某某、曹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22日、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葛润省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注册成立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联沃公司),以沃联沃网上商城和会员服务中心为平台开展传销活动;2018年6月,被告人彭娟以彭某乙(系被告人彭娟的父亲)的名义在长沙市岳麓区注册成立长沙存爱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爱公司),以实施传销为主要活动。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某为缓解沃联沃公司因传销带来的资金兑付压力,经被告人宋国杰(系被告人赵某某的老乡、被告人彭娟的朋友)出面联络,一方面由被告人宋国杰推荐介绍陈某某(另案处理)团队,以技术外包方式为沃联沃公司开发IAC虚拟数字货币项目(以下简称IAC币项目),以沃联沃会员为主体继续实施传销活动;另一方面由被告人宋国杰居间介绍沃联沃公司入股存爱公司成为股东,并号召、带动沃联沃公司会员加入存爱公司开展传销活动,使存爱公司传销组织得到迅速发展壮大。上述传销组织及活动,波及河南、湖南、山西、陕西等多个省份,下线会员累计达10万余人,传销金额累计近10亿元(币种如无说明均为人民币,下同),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河南沃联沃公司网上商城和会员服务中心传销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河南沃联沃公司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葛润省各占股50%,其中被告人赵某某任董事长并主要负责,被告人葛润省任法人代表、总经理。各相关被告人先后加入沃联沃公司任职,其中被告人曹某某为市场部运营总裁,被告人李某甲为董事长助理,被告人毛某某为网络APP技术开发人员,被告人张某甲为市场部销售人员(后担任存爱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经理)。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以网上商城及线下服务中心为载体平台,鼓吹互联网分享经济,通过大量虚假宣传、互联网推广、开设网络商城、推行手机APP、开设会员服务中心、召开培训会议等途径,违法以充值返现和“拉人头”方式引诱他人在沃联沃网上商城手机APP上注册并充值成为会员,以不断获取违法利益,发展的会员遍布河南、山西等省,在河南三门峡市、山西运城市等多个省份多个城市开设会员服务中心达九十余所。公司通过充值返还奖励和推荐他人分享奖励的方式,鼓励和吸引客户充值成为会员和介绍发展他人成为会员,对此设置了不同的奖励模式,具体规则如下:
静态奖励:客户在沃联沃网上商城充值(500元起步)成为会员后,公司赠送与充值金额同额度的可用于在沃联沃网上商城兑换有价值商品的积分,同时会员在充值后三个月内可以分批次共计获得会员充值金额120%的本金及利息返还(公司收取定额提现手续费)。公司成立之初,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充值沃联沃网上商城成为下线会员,可以获得其发展的下线会员充值金额的7%作为分享奖励,下线会员再发展下线会员,会员仍可以获得再发展出来的会员的投资金额的3%作为分享奖励;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为规避其涉嫌传销活动的风险,将奖励规则改为会员推荐他人成为下线会员,公司奖励变更为下线会员充值金额的10%,再发展下线会员的不再给予奖励。至2019年4月,为缓解资金兑付压力,推荐他人成为下线会员,公司将奖励现金变更为奖励网上商城积分。
团队奖励:沃联沃公司为在传销活动中提高其会员发展下线的积极性和影响力,设立了以会员服务中心为名义的传销团队,鼓励发展下线获取团队奖励。具体操作方法是会员可以向公司市场部缴纳2万至10万不等的加盟费,在公司规定的区域内开设会员服务中心并负责管理该中心,职责是在其负责区域内发展新会员和鼓励老会员重复充值,该负责人的下线所有会员及服务中心区域范围内的会员由其负责日常的宣传和动员,负责人可以获得该服务中心新发展会员充值金额的5%、下线会员重复投资额的0.5%作为奖励。
截止至案发,经依法鉴定,沃联沃公司共计发展会员52101人,累计会员层级达27层,累计接受会员充值为8.5359亿元,公司收取手续费4923.874029万元,会员实际提现总额为7.8049741亿元,服务中心提现为6300.875853万元,会员损益额为1.978050176亿元。
(二)长沙存爱公司传销犯罪事实
2018年6月,长沙存爱公司成立,该公司网络销售平台于2018年7月份试运行,以中国“一带一路”、“中非合作”为宣传背景,鼓吹“创建让消费者成为投资者的大众创业平台”、“以0投资成为珠宝店老板”等概念,采取法律禁止的以上线推荐下线的“人拉人”方式,通过大量虚假宣传、互联网推广、召开各类培训会等途径,设置高额奖励引诱他人缴纳会员费加入,大肆组织领导开展传销活动,以获取违法利益。
具体传销模式为公司将标价为15391元和28139元的两种类型钻石产品定为“爆款”产品(其中15391元类型的产品占实际传销数量的绝大多数)用于传销,采取下不保底上封底的方式设置了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两种机制:
静态奖励:交纳A款15391元或B款28139元,购买任意一款钻石后,即直接获得该款产品10%的返现1539元或2813元。如果会员不发展下线,每月可以获得公司当月所有业绩5%的分红,但不超过1250元/月,返完为止;如果会员发展下线(本月至少分享1人购买钻石),每月可以获得公司当月所有业绩10%的分红,但不超过2500元/月,返完为止。
动态奖励:(1)直推奖,直接分享的第1-5份每份提成10%,第6-10份每份提成15%,第11-20份每份提成20%,第21份及以上的每份提成25%。(2)管理奖,共设置普通会员、店长、主管、经理、销售总监、高级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开店股东九个层级,奖励规则如下:直接分享3人且团队累计份数达12份的达到店长级别,每月可获得公司营业额4%、最高收益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直接分享4人且团队累计份数达25份的达到主管级别,每月可获得公司营业额3%、最高收益不超过10000元的奖励;直接分享6人且团队累计份数达50份的达到经理级别,每月可获得公司营业额2%、最高收益不超过20000元的奖励;直接分享10人且团队累计份数达100份的达到总监级别,每月可获得公司营业额2%、最高收益不超过40000元的奖励;直接分享10人且三个部门分别满30份、团队累计份数达300份的达到副总经理级别,每月可获得公司营业额2%、最高收益不超过80000元的奖励; 总经理级别:直接分享10人且两个部门达到300份、团队总份数达600份的达到总经理级别,可获公司当月营业额2%、最高为80000元的奖励,同时一次性奖励价值50万元或50万的钻石;直接分享10人、团队总份数达1000份(直接会员的最高销售值只取300份)的达到开店股东级别,赠送一家实体珠宝店且占股25%,保底每月10万元工资,超过标准销售额享受500元每份的销售提成。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被告人宋国杰的居间介绍,达成与存爱公司的合作协议:以被告人赵某某自己注册的西安沃尚邦科技网络公司(以下简称沃尚邦公司)的名义,向存爱公司注资1000万元(资金来源于沃联沃公司),持有存爱公司49%的股份,被告人彭娟持有存爱公司49%的股份,被告人宋国杰以其妻周某某的名义持有公司2%的股份。合作成功之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引诱大量沃联沃会员购买存爱产品成为存爱公司会员,设立三门峡、西安分公司及上海分公司,推出存爱APP第三方应用程序,公司规模迅速扩张,会员数量从约200人增涨至1万人左右。各相关被告人先后加入存爱公司任职,其中被告人宋国杰为总经理,被告人唐某某为副总经理,被告人蒋某某为产品部总监,被告人毛某某为IT主管,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康某某分别担任三门峡分公司、西安分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
截止至案发,经依法鉴定,存爱公司共计发展会员10408人,以“金字塔”结构形成层级104层,总订单数为9216条,其中已付款订单9095条,商品份数9266份。自2018年6月至案发累计收入1.5827848229亿元,支出1.3547903261亿元,资金结余2279.944968万元。
(三)河南沃联沃公司开发IAC币项目传销犯罪事实
2018年8 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被告人宋国杰的介绍认识陈某某等人,商议后策划以沃联沃公司的资源及资金,以开发IAC币项目为名,面向沃联沃会员及其他社会人员继续开展传销活动,以500万元的总金额通过技术外包方式交给陈某某团队运作。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安排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等人负责具体实施IAC币项目,多次组织河南沃联沃会员开会宣传IAC币项目,并于当年10月组织会员到马来西亚开会启动该项目,对外宣称IAC币是被告人赵某某与英国启信帝国公司合作开发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一个虚拟数字货币币种,引诱公司会员购买,同时对外宣传IAC币前期为私募期,私募期结束以后其他客户不能再购买IAC数字货币,许诺会员到 2019年7月份IAC货币将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上市,私募期内购买的IAC币将获得几十倍以上的利润。而当客户要购买IAC币成为会员时,需在私募期内由项目工作人员操作,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比特币,再将比特币交易至被告人赵某某持有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然后兑换成IAC币,客户只从IAC币APP内收取IAC币。具体购买规则为:
一方面,为了消除沃联沃公司的网上商城会员积分库存和缓解兑付压力,拟定沃联沃会员可以使用公司积分兑换IAC币,兑换比例为3000积分兑换1000个IAC币。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负责联系陈某某团队及其委派的技术人员,被告人曹某某负责督促河南沃联沃公司市场部对各服务中心负责人及会员进行宣传。
一方面,为吸引人员参与IAC币项目,规定根据客户购买IAC币的数量给予客户不同的会员级别,不同级别的会员所能享受的福利和所获得的奖励不同,级别越高则获得的IAC数字货币奖励越高,推荐他人成为IAC币的会员级别越高,推荐人获得的IAC币奖励越高。会员层级由低至高分别为“社群合伙人”、“创世节点”、“超级合伙人”、“超级节点”,四类级别对应不同的成立条件及成立后所享受的会员福利:1.成为社群合伙人的条件:客户用人民币购买0.3个比特币兑换成IAC币。可获得权益为对等价值的IAC币(自行拟定1个IAC币为0.1元),推荐他人成为节点、合伙人可以获得公司给予相应的IAC币作为奖励,但是不能参与IAC币项目的手续费用分红。2.成为创世节点的条件:客户用人民币购买1个比特币兑换成IAC币。可获得权益为1.2倍等值的IAC币,推荐他人成为节点、合伙人可以获得相对应的交易手续费的分红及公司给予的相应的IAC币作为奖励。3.成为超级合伙人的条件:客户用人民币购买5个比特币兑换成IAC币。可获得权益为1.5倍等值IAC币,推荐他人成为节点、合伙人可以获得相对应的交易手续费的分红及公司给予的相应的IAC币作为奖励。4.成为超级节点的条件:客户用人民币购买50个比特币兑换成IAC币。可获得权益为2倍等值IAC币,推荐他人成为节点、合伙人可以获得相对应的交易手续费的分红及公司给予的相应的IAC币作为奖励。
2019年4月,陈某某团队因无法按约定继续开发运作IAC币而失联,导致项目停止。截止至案发,经依法鉴定,IAC币项目共计注册会员58030个,层级总计13层,“非锁仓IAC”数量为3.883251211亿个,“锁仓IAC”数量为5.087473935亿个,其中实际持有IAC数字货币达1000枚以上人员为6680人,被告人赵某某共计收取IAC币项目会员购买的比特币达2080余枚,其中有1000余枚被被告人赵某某抛销兑现,所得人民币部分用于投资长沙存爱公司及与长沙存爱公司进行资金结算,部分用于沃联沃公司的日常运转,剩余比特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四)各被告人在相关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到案情况
1.被告人赵某某系河南沃联沃公司创立者之一,占股50%,公司成立后担任董事长,并作为实际控制人决定公司的所有决策,对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实施的所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负责。被告人赵某某经被告人宋国杰介绍后,由沃联沃公司注资1000万元,通过沃尚邦公司名义入股存爱公司,持有该公司49%的股份,大力宣传、发动沃联沃会员加入存爱公司成为会员,积极组织、领导并参与公司的传销活动。被告人赵某某其沃联沃公司个人会员名下有下线人数346人、下级层级8层,工资收入52万元,在以IAC币项目开展传销活动中,个人名下持有2080.521615个比特币;在存爱公司的个人会员级别为开店股东,下线人数6875人、下线层级100层、销售返利136.720974万元,工资收入12.33万元。
2.被告人彭娟系长沙存爱公司的创立者,公司成立后担任总裁,负责存爱公司的全盘工作。被告人彭娟经被告人宋国杰介绍,引入被告人赵某某的沃尚邦公司注资入股后,持有存爱公司49%的股份,积极组织、领导公司的传销活动,对以公司及分公司名义实施的所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负责。在存爱公司的个人会员级别为总经理,下线人数10404人、下线层级102层、销售返利88.705803万元,工资收入15.1116万元,在产品购进中非法获利约103万元。
3.被告人葛润省系河南沃联沃公司的创立者之一,占股50%,公司成立后担任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实施的所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负责。被告人葛润省其沃联沃公司个人会员名下,有下线人数4501人、下级层数19层,工资收入48万元;沃联沃公司入股存爱公司后,积极参与存爱公司传销活动,在存爱公司的个人会员级别为副总经理,下线人数3776人、下线层级87层、销售返利21.056516万元。
4.被告人宋国杰积极介绍河南沃联沃公司与陈某某团队共同开发IAC币项目,在该传销活动的实施和传销组织的扩大中起关键作用;积极介绍沃联沃公司入股长沙存爱公司,入股成功之后担任存爱公司总经理,以其妻周某某的名义持有公司2%的股份,负责行政人事、运营宣传、财务审批等及两方股东的联络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其担任总经理以来以公司及分公司名义实施的所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负责。其存爱公司的个人会员级别为总经理,下线人数7736人、下线层级101层、销售返利35.531096万元,工资收入12.33万元。
5.被告人曹某某在河南沃联沃公司担任市场部运营总监,负责发展和管理会员及会员服务中心,其沃联沃公司的个人会员名下有下线人数14221人、下级层数21层,任职期间工资收入26万元、奖金收入3万元。被告人曹某某根据被告人赵某某安排积极宣传推广IAC币项目,个人在IAC币项目中为超级节点级别会员,下级人数5.049万人、下级层级11层,持有IAC币共计6172.8503万个,获得3个比特币的奖励。被告人曹某某在存爱公司的个人会员级别为总经理,下线人数2210人、下线层级59层、销售返利21.08432万元。
6.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存爱公司担任产品部总监,主要负责产品购进、品质和技术把控等。其在存爱公司的个人会员级别为销售总监,下线人数2999人、下线层级86层、销售返利15.360767万元,工资收入5.028279万元,在产品购进过程中非法获利约120万元。现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
7.被告人唐某某在长沙存爱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企业规划、新进员工培训、商业路演、针对高级别会员的系统培训等工作。其存爱公司的个人会员级别为总经理,下线人数7736人、下线层级101层,销售返利86.33219万元,工资收入8.298万元。
8.被告人李某甲在河南沃联沃公司担任被告人赵某某的助理,根据其安排开展联络协调及日常运营等工作,其沃联沃公司的个人会员名下有下线人数1人、下级层数1层,工资收入10万元。被告人李某甲根据被告人赵某某安排积极联络协调IAC币项目,个人在IAC币项目中下级人数1042人、下级层数8层,持有IAC币共计214.370982万个。被告人李某甲在长沙存爱公司担任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其在存爱公司的个人会员级别为高级总监,下线人数1197人、下线层级58层,销售返利10.768303万元,工资收入4.0288万元。
9. 被告人张某甲在河南沃联沃公司为市场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会员的宣传、发展和服务中心的联系,其沃联沃公司的个人会员名下有下级13人、下级层数3层,工资收入6万元;IAC币项目的个人会员名下有下级715人、下级层数6层,持有IAC币49.470009万个。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沙存爱公司担任三门峡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运营、会员推广等工作;其在存爱公司的个人会员级别为副总经理,下线人数1023人、下线层级57层,销售返利14.715029万元,工资收入5万元。
10. 被告人彭某甲提供本人银行卡作为长沙存爱公司会员收款账户,协助被告人彭娟管理公司财务。其在存爱公司的个人会员级别为销售总监,下线人数2323人、下线层级64层,销售返利16.368703万元。
11.被告人康某某在长沙存爱公司担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负责上海分公司运营、会员推广等工作。其在存爱公司的个人会员级别为高级总监,下线人数536人、下线层级37层,销售返利23.099709万元,工资收入4.913333万元。现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12.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沙存爱公司担任公益顾问兼独立董事,主要利用自己书法创作的影响力为公司进行宣传推广。其在存爱公司的个人会员级别为高级总监,下线人数2574人、下线层级53层,销售返利21.876193万元,工资收入3.2078万元,为公司创作书法收入150.05万元。现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
13.被告人郑某某在长沙存爱公司担任出纳,系公司财务的直接负责人之一。其在存爱公司的个人会员级别为副总经理,下线人数786人、下线层级41层,销售返利23.978133万元,工资收入3.0276万元。现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14.被告人毛某某在河南沃联沃公司为技术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APP和网络商城的前台搭建工作,在IAC币项目中,受被告人赵某某委派学习管理IAC币后台数据,工资收入18万元;其在IAC币项目中的个人会员名下有下级16人、下级层数3层,持有IAC币47.600189万个。被告人毛某某在长沙存爱公司担任IT主管,主要负责存爱珠宝APP开发与管理;其个人在存爱公司的会员级别为高级总监,下线人数731人、下线层级55层,销售返利14.147786万元,工资收入3.085392万元。
15.被告人曹某某在长沙存爱公司担任会计,系公司财务的直接负责人之一。其个人在存爱公司的会员级别为销售总监,下线人数271人、下线层级42层,销售返利7.551678万元,工资收入3.581915万元。
16.被告人张某乙通过被告人唐某某介绍成为长沙存爱公司会员,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会员,接受公司安排的下线会员,个人会员级别为副总经理,下线人数1171人、下线层级47层,销售返利40.469889万元。现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
17.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被告人唐某某介绍成为长沙存爱公司会员,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会员,接受公司安排的下线会员,个人会员级别为高级总监,下线人数139人、下线层级20层,销售返利22.389186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共计暂扣涉案资金、违法所得1.001253915亿元、扣押被告人彭娟用存爱公司资金非法购买的玛莎拉蒂轿车一辆(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共计冻结涉案资金1771.450354万元(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二);共计查封并扣押长沙存爱公司涉案爆款珠宝首饰类产品1606件(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三)、非爆款珠宝首饰256件及未拆封疑似钻石样品8袋(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四),扣押犯罪工具、物品等共计139项(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五)。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彭娟、葛润省、宋国杰、曹某某、蒋某某、唐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彭某甲、康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毛某某、曹某某、张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分述如下:
(一)认定河南沃联沃公司网上商城和会员服务中心传销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调查报告、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报案资料、立案决定书、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等148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葛润省、曹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认定长沙存爱公司传销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知情同意书、分红协议书、POS机交易后台数据、交易明细、权益合伙人协议书、提现明细、打款明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工商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流水明细、房屋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乙、卫某某等149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娟、赵某某、宋国杰、葛润省、曹某某、蒋某某、唐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彭某甲、康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毛某某、曹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认定河南沃联沃公司开发IAC币项目传销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IAC变动日志表、IAC提币表、IAC释放表、会员信息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数字资产购买过程的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等19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宋国杰、葛润省、曹某某、李某甲、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认定各被告人在相关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到案情况的证据
1.物证:涉案钻石、车辆、电脑、手机、银行卡及现金等;2.书证:户籍资料、现实表现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信息、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彭娟、葛润省、宋国杰、曹某某、蒋某某、唐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彭某甲、康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毛某某、曹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彭娟、葛润省、宋国杰、曹某某、蒋某某、唐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彭某甲、康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毛某某、曹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十七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彭娟、葛润省、宋国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曹某某、蒋某某、唐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彭某甲、康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毛某某、曹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国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勇
检察官助理:廖 伟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娟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葛润省、宋国杰、曹某某、唐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彭某甲、毛某某、曹某某现羁押在宁乡市看守所。
2.被告人蒋某某(联系电话:1910734****)、康某某(联系电话:1356484****)、杨某某(联系电话:1354966****)、郑某某(联系电话:1821611****)、张某乙(联系电话:1360731****)、王某某(联系电话:1350745****)均取保候审在家。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123册,硬盘两个、光盘六张。
4.相关涉案财物详见移送清单一至五。
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暂扣涉案资金、车辆和违法所得一览表
序号 |
被告人 |
金额 |
备注 |
1 |
赵某某 |
80576491.5元 |
赵某某比特币处置暂扣资金,处置资金进入内勤民警平安银行账户内再转入宁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2 |
彭某甲 |
16000000元 |
从彭某甲提供给长沙存爱珠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暂扣,其中彭某甲长沙银行xxxx3账户内5200000元,彭某甲兴业银行xxxx账户内10300000元,兴业银行xxxx账户内500000元。 |
3 |
郑某某 |
416600元 |
从郑某某提供给长沙存爱珠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暂扣,其中郑某某长沙银行xxxx8账户内376600元,兴业银行xxxx账户内40000元。 |
4 |
彭某甲 |
415300元 |
从彭某甲提供给长沙存爱珠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暂扣,彭某甲长沙银行xxxx3账户。 |
5 |
长沙存爱珠宝有限公司 |
517000元 |
从长沙存爱珠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暂扣,长沙银行账户800312635508011。 |
6 |
康某某 |
200000元 |
退缴违法所得 |
7 |
张某乙 |
500000元 |
退缴违法所得 |
8 |
杨某某 |
1000000元 |
退缴违法所得 |
9 |
蒋某某 |
300000元 |
退缴违法所得 |
10 |
郑某某 |
200000元 |
退缴违法所得 |
11 |
彭娟 |
玛莎拉蒂轿车1台 |
违法所得购买 |
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二:冻结涉案账户及冻结金额一览表
户主 |
卡号/账号 |
账户余额(元) |
银行名称 |
何友明 |
xxxx1 |
1487101.26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曹某某 |
xxxx1 |
70300.96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李某甲 |
xxxx0 |
329896.81 |
中国建设银行 |
苏玉勤 |
xxxx2 |
256533.46 |
中国建设银行 |
唐亚 |
xxxx2 |
2260100 |
中国工商银行 |
赵某某 |
xxxx2 |
202316.29 |
中国工商银行 |
苏玉勤 |
xxxx3 |
218941.23 |
中国工商银行 |
三门峡乌班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xxxx2 |
6058619.63 |
中国工商银行 |
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xxxx3 |
730212.37 |
中国工商银行 |
三门峡沃尚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xxxx3 |
87163.67 |
中国工商银行 |
彭娟 |
6217922671173350的子帐户 |
1620843.1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彭娟 |
xxxx3 |
8493.7 |
中国银行 |
彭娟 |
xxxx8 |
152785.87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郑某某 |
xxxx5 |
83340.25 |
中国工商银行 |
黎明 |
xxxx8 |
4147854.86 |
平安银行 |
总计金额:17714503.54元 |
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三:扣押涉案爆款珠宝首饰类产品一览表
编号 |
品种 |
材质 |
样式 |
数量 |
标签单价(元) |
合计 |
扣押地点 |
3 |
疑似钻戒、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98个 |
15391 |
106 |
西安分公司扣押 |
戒指 |
4个 |
30782 |
|||||
套链 |
4套 |
15391 |
|||||
4 |
疑似钻石耳钉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耳钉 |
20个 |
无 |
20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5 |
疑似1克拉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套链 |
3条 |
无 |
3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6 |
疑似1克拉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12个 |
1个标价10737元,其余无标价 |
12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7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碎钻 |
戒指 |
7个 |
3个标价15391元,其余无标价 |
7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8 |
疑似钻石手链、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碎钻 |
手链 |
12条 |
无 |
14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40分) |
套链 |
1套 |
28139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碎钻 |
套链 |
1套 |
无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
9 |
疑似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套链 |
4套 |
3套标价15391元,其余无标价 |
4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10 |
疑似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套链 |
20套 |
无 |
20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11 |
疑似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套链 |
20套 |
无 |
20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12 |
疑似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套链 |
20套 |
无 |
20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13 |
疑似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套链 |
20套 |
无 |
20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14 |
疑似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套链 |
20套 |
14套标价15391,其余无标价 |
20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15 |
疑似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套链 |
20套 |
无 |
20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16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20个 |
无 |
20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17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20个 |
无 |
20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18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20个 |
无 |
20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19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20个 |
无 |
20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20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20个 |
无 |
20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21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16个 |
8个标价15391元,1个标价30782元,其余无标价 |
16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22 |
疑似钻戒、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50) |
戒指 |
40个 |
无 |
40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疑似镶钻(50分) |
戒指 |
9个 |
无 |
9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套链 |
4套 |
1个标价28139元,1个标价30782元,其余无标价 |
4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
29-56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552个 |
55中18个标价15391元,56中12个标价15391元,其余未标价 |
552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60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1个 |
15391 |
5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疑似钻石耳饰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30分) |
耳饰 |
4个(2副) |
无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
61 |
疑似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30分) |
套链 |
10套 |
无 |
13 |
张俊婵处扣押,三门峡分公司 |
疑似钻石耳钉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30分) |
耳钉 |
2个 |
无 |
|||
疑似彩钻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60分) |
套链 |
1套 |
无 |
|||
62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30分) |
戒指 |
48个 |
无 |
58 |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30分) |
戒指 |
5个 |
15391 |
|||
疑似红宝石戒指 |
疑似红宝石 |
戒指 |
1个 |
30782 |
|||
疑似红宝石戒指 |
AU750金/18K金+疑似红宝石 |
戒指 |
1个 |
无 |
|||
疑似钻戒(黄色)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2个 |
无 |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1个 |
230865 |
|||
64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30分) |
戒指 |
79个 |
1个15391元,其余无标价 |
79 |
贾蓉处扣押,三门峡分公司 |
65 |
疑似钻石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30分) |
戒指 |
15个 |
15391 |
17 |
宋圆园处扣押,三门峡分公司 |
疑似钻石耳钉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30分) |
耳钉 |
2个 |
无 |
|||
66 |
疑似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套链 |
54 |
1个15391元,其余无标价 |
54 |
贾蓉处扣押,三门峡分公司 |
67 |
疑似钻戒男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20分) |
戒指 |
45个 |
无 |
77 |
宋圆园处扣押,三门峡分公司 |
疑似钻戒女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30分) |
戒指 |
无 |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13个 |
15391 |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40分) |
戒指 |
9个 |
无标价 |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50分) |
戒指 |
4个 |
2个标价30782,其余无标价 |
|||
疑似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套链 |
1个 |
无 |
|||
疑似钻石耳饰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60分) |
耳饰 |
1副(2个) |
无 |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3个 |
30782 |
|||
68 |
疑似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22个 |
无 |
22 |
宋圆园处扣押,三门峡分公司 |
疑似宝石戒指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11个 |
无 |
11 |
||
疑似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套链 |
7套 |
无 |
7 |
||
疑似钻石手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手链 |
1条 |
无 |
1 |
||
疑似宝石吊坠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吊坠 |
5个 |
无 |
5 |
||
疑似钻石耳饰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耳饰 |
3副(6个) |
无 |
6 |
||
69 |
疑似钻石手镯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手镯 |
1个 |
61564 |
1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疑似银色耳环 |
疑似海蓝宝石 |
耳环 |
1副(2个) |
61564 |
2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
疑似银行手链 |
疑似钻石 |
手链 |
2条 |
一条为46173元,一条为76955元 |
2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
70 |
疑似钻石项链 |
疑似钻石 |
项链 |
43 |
26条15391元,10条28139元,3条107737元,2条92346元,2条61564元 |
43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71 |
疑似钻戒 |
疑似钻石 |
戒指 |
142个 |
15391 |
142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72 |
疑似钻戒 |
疑似钻石 |
戒指 |
20个 |
28139 |
20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73 |
疑似钻戒 |
疑似钻石 |
戒指 |
11个 |
230865/384775/307820/2个46173、
|
11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74 |
疑似钻戒 |
疑似钻石 |
戒指 |
15个 |
14个标价为107737元,一个无标价 |
15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75 |
疑似钻石耳饰 |
疑似钻石 |
耳饰 |
6副(12个) |
15391/28139/307820/61564 |
8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共计扣押1606件 |
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四:扣押涉案非爆款珠宝首饰类产品一览表
编号 |
品种 |
材质 |
样式 |
数量 |
标签单价(元) |
合计 |
扣押地点 |
1 |
礼品 |
银饰项链加疑似蜜蜡吊坠 |
项链 |
4条 |
无标价 |
19 |
上海分公司扣押 |
耳钉 |
10个 |
||||||
戒指 |
5个 |
||||||
2 |
样品 |
疑似铜镶锆石 |
戒指 |
30个 |
无价值 |
30 |
上海分公司扣押 |
23-28 |
疑似情侣钻戒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戒指 |
109个 |
无标价,非A、B爆款 |
109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61 |
疑似项链 |
彩金项链 |
项链 |
12条 |
无 |
14 |
张俊婵处扣押,三门峡分公司 |
疑似钻石套链 |
AU750金/18K金+疑似镶钻 |
套链 |
2套 |
2980 |
|||
63 |
蜜蜡挂件 |
蜜蜡 |
吊坠 |
23个 |
29 |
宋圆园处收缴,三门峡分公司 |
|
手链 |
4条 |
||||||
项链 |
1条 |
||||||
长命锁 |
1个 |
||||||
70 |
疑似钻石项链 |
疑似钻石 |
项链 |
19条 |
价格分别为3939/4200/7797/2340/7425/5052/2340/4092/6270/5610/7260/2397/4167/3948/5940/3981/2373、5940/3132 |
22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疑似钻石项链 |
疑似钻石 |
项链 |
3 |
1条5940元项链,1条2373元,1条60705元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
73 |
疑似钻戒 |
疑似钻石 |
戒指 |
29个 |
3760/2900/2个3750、2155/1536/2个5250、3170/2566/4785/3452/2396/1909/2469/1740/3283/1778/3980/2860/3491/4923/4914/3290/3309/5484/3672/3470/5009 |
29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75 |
疑似钻石耳饰 |
疑似钻石 |
耳饰 |
6副(12个) |
8819/9381 |
4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第5箱 |
样品 |
锆石样品 |
8袋 |
无标价 |
扣押原样封存,存爱公司扣押,被告人蒋某某供述该物品为陈列展示品,无实际交易价值 |
长沙存爱公司本部扣押 |
|
共计扣押256件及8袋未拆封展示品 |
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五:扣押涉案的犯罪工具、物品一览表
序号 |
被告人 |
物品名称 |
数量 |
详情、备注 |
1 |
彭娟 |
收钱吧POS无线终端 |
4 |
产品型号AP20 |
2 |
彭娟 |
新大陆无线POS终端 |
2个 |
红色 |
3 |
彭娟 |
PAX有线POS终端 |
1 |
产品型号S58 |
4 |
彭娟 |
收钱码牌 |
7个 |
塑料材质 |
5 |
彭娟 |
联想台式电脑 |
1台 |
产品部1号,银色一体式电脑 |
6 |
彭娟 |
联想台式电脑 |
1台 |
存爱产品部2号,银色一体式电脑 |
7 |
彭娟 |
存爱公司产品部印章 |
1 |
存爱产品部印章 |
8 |
彭娟 |
微医集团印章 |
1 |
存爱产品部:微医一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
9 |
彭娟 |
电脑主机 |
1 |
黑色电脑主机、位置:存爱财务室靠里、编号财务室(一) |
10 |
彭娟 |
电脑主机 |
1 |
黑色主机,编号存爱财务室(二) |
11 |
彭娟 |
联想台式电脑 |
1 |
银色一体式电脑,存爱公司一楼产品部大办公室 |
12 |
彭娟 |
联想台式电脑 |
1台 |
银色一体式电脑,存爱公司财务部 |
13 |
彭娟 |
电脑主机 |
1台 |
黑色主机,一楼大办公室 |
14 |
彭娟 |
电脑主机 |
1台 |
黑色主机,存爱公司财务部 |
15 |
彭娟 |
笔记本电脑 |
1台 |
银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存爱公司财务部 |
16 |
彭娟 |
存爱公司财务公章 |
4个 | |
17 |
彭娟 |
存爱公司发票公章 |
2个 | |
18 |
彭娟 |
手机 |
1台 |
黑色华为porsche design手机 |
19 |
彭娟 |
印章 |
8个 |
存爱珠宝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公章7个,彭某乙私账1个 |
20 |
彭娟 |
移动硬盘 |
1 |
黑色移动硬盘 |
21 |
彭娟 |
浦发银行卡 |
1 |
6217922671173350 |
22 |
彭娟 |
交通银行卡 |
1 |
xxxx6 |
23 |
彭娟 |
交通银行卡 |
1 |
6222520250686348 |
24 |
彭娟 |
光大银行卡 |
1 |
6226623001070600 |
25 |
彭娟 |
渣打银行卡 |
1 |
6217403030560678 |
26 |
彭娟 |
渣打银行卡 |
1 |
6229483038145050 |
27 |
彭娟 |
长沙银行卡 |
1 |
xxxx8 |
28 |
彭娟 |
长沙银行卡 |
1 |
xxxx5 |
29 |
彭娟 |
长沙银行卡 |
1 |
xxxx2 |
30 |
彭娟 |
建设银行卡 |
1 |
6221682916185825 |
31 |
彭娟 |
建设银行卡 |
1 |
xxxx9 |
32 |
彭娟 |
建设银行卡 |
1 |
xxxx6 |
33 |
彭娟 |
建设银行卡 |
1 |
xxxx5 |
34 |
彭娟 |
建设银行卡 |
1 |
xxxx3 |
35 |
彭娟 |
建设银行卡 |
1 |
4340621630266587 |
36 |
彭娟 |
建设银行卡 |
1 |
4340621630250417 |
37 |
彭娟 |
建设银行卡 |
1 |
xxxx1 |
38 |
彭娟 |
中国银行卡 |
1 |
xxxx3 |
39 |
彭娟 |
中国银行卡 |
1 |
xxxx5 |
40 |
彭娟 |
中国银行卡 |
1 |
xxxx7 |
41 |
彭娟 |
民生银行卡 |
1 |
6216912001986051 |
42 |
彭娟 |
平安银行卡 |
1 |
xxxx9 |
43 |
西安分公司 |
pos机 |
1个 | |
44 |
西安分公司 |
电脑主机 |
1台 | |
45 |
曹某某 |
手机 |
1 |
华为 |
46 |
曹某某 |
手机 |
1 |
华为 |
47 |
曹某某 |
手机 |
1 |
华为 |
48 |
曹某某 |
疑似钻石戒指 |
1 |
男式SAVELVOE,有带灯盒子 |
49 |
曹某某 |
工商银行 |
1 |
xxxx9 |
50 |
曹某某 |
工商银行 |
1 |
xxxx9 |
51 |
曹某某 |
广发银行 |
1 |
6258091693945318 |
52 |
曹某某 |
广发银行 |
1 |
xxxx1 |
53 |
曹某某 |
建设银行 |
1 |
xxxx6 |
54 |
曹某某 |
华夏银行 |
1 |
6226381004252804 |
55 |
曹某某 |
农业银行 |
1 |
xxxx2 |
56 |
曹某某 |
笔记本1 |
1 |
印有MAX字样 |
57 |
曹某某 |
8400元 |
暂扣资金 | |
58 |
赵某某 |
美元 |
4700 | |
59 |
赵某某 |
手机 |
1 |
华为黑色手机 |
60 |
赵某某 |
手机 |
1 |
黑色华为智能手机(比特币账户) |
61 |
赵某某 |
工商银行卡 |
1 |
xxxx0 |
62 |
赵某某 |
工商银行卡 |
1 |
xxxx7 |
63 |
赵某某 |
工商银行卡 |
1 |
4135190017966150 |
64 |
赵某某 |
工商银行卡 |
1 |
6229100020620399 |
65 |
赵某某 |
工商银行卡 |
1 |
xxxx2 |
66 |
赵某某 |
工商银行卡 |
1 |
xxxx7 |
67 |
赵某某 |
邮政银行卡 |
1 |
xxxx6 |
68 |
赵某某 |
Standard Chartered Priority银联卡 |
1 |
6229483002321727 |
69 |
赵某某 |
长沙银行 |
1 |
xxxx5 |
70 |
赵某某 |
20000元 |
暂扣资金 | |
71 |
赵某某 |
5.20494237个 |
比特币 | |
72 |
郑某某 |
长沙银行U盾 |
1 |
序号9001996790,存爱公司财务使用 |
73 |
郑某某 |
长沙银行U盾 |
1 |
序号bcsnet1120030998,存爱公司财务使用 |
74 |
郑某某 |
长沙银行U盾 |
1 |
序号bcsnet1120159708,存爱公司财务使用 |
75 |
郑某某 |
长沙银行U盾 |
1 |
序号bcsnet1120058999,存爱公司财务使用 |
76 |
郑某某 |
u盘 |
1 |
kingston,有蓝色标签纸(上注明财务1) |
77 |
郑某某 |
u盘 |
1 |
kingston,有蓝色标签纸(上注明财务2) |
78 |
郑某某 |
u盘 |
1 |
kingston,有红色标签纸(上注明备注) |
79 |
彭某甲 |
苹果7P |
1 |
MEID:35863907355114,苹果手机 |
80 |
张某甲 |
手机 |
1 |
蓝色华为 |
81 |
宋国杰 |
手机 |
1 |
苹果 |
82 |
宋国杰 |
手机 |
1 |
苹果 |
83 |
曹某某 |
兴业银行卡 |
1 |
xxxx |
84 |
曹某某 |
长沙银行卡 |
1 |
xxxx1 |
85 |
曹某某 |
建设银行卡 |
1 |
xxxx |
86 |
曹某某 |
农业银行卡 |
1 |
xxxx8 |
87 |
曹某某 |
交通银行 |
1 |
xxxx6 |
88 |
曹某某 |
交通银行 |
1 |
5528531484784034 |
89 |
曹某某 |
工商银行卡 |
1 |
xxxx1 |
90 |
曹某某 |
笔记本电脑 |
1 |
ID:2018AJ1171,品牌HP |
91 |
曹某某 |
手机 |
1 |
oppo手机 |
92 |
曹某某 |
手机 |
1 |
vivo手机 |
93 |
李某甲 |
长沙银行卡 |
1 |
xxxx2 |
94 |
李某甲 |
建设银行卡 |
1 |
xxxx0 |
95 |
李某甲 |
中信银行卡 |
1 |
4033920053313641 |
96 |
李某甲 |
交通银行卡 |
1 |
4581240840382684 |
97 |
李某甲 |
兴业银行卡 |
1 |
6259628424278102 |
98 |
李某甲 |
兴业银行卡 |
1 |
5199320027687104 |
99 |
李某甲 |
广发银行卡 |
1 |
xxxx8 |
100 |
李某甲 |
广发银行卡 |
1 |
6258101664342542 |
101 |
李某甲 |
手机 |
1 |
黑色VIVO |
102 |
李某甲 |
手机 |
1 |
黑色NEX |
103 |
李某甲 |
U盘 |
1 |
银色 |
104 |
毛某某 |
手机 |
1 |
M2X3品牌 |
105 |
毛某某 |
笔记本电脑 |
1 |
品牌thinkpad |
106 |
毛某某 |
中信银行卡 |
1 |
4033910036003401 |
107 |
毛某某 |
招商银行卡 |
1 |
6225768685635933 |
108 |
毛某某 |
工商银行卡 |
1 |
xxxx8 |
109 |
毛某某 |
工商银行卡 |
1 |
xxxx7 |
110 |
毛某某 |
长沙银行卡 |
1 |
xxxx |
111 |
毛某某 |
平安银行卡 |
1 |
4835368203893932 |
112 |
毛某某 |
兴业银行卡 |
1 |
6250842330803114 |
113 |
毛某某 |
华夏银行卡 |
1 |
6259690026219793 |
114 |
毛某某 |
广发银行卡 |
1 |
6258101675137188 |
115 |
唐某某 |
存折 |
1 |
农村商业银行,81010600039271442 |
116 |
唐某某 |
手机 |
1 |
IMEI号:863078046290336 |
117 |
唐某某 |
手机 |
1 |
IMEI号:359165074106111 |
118 |
唐某某 |
光大银行卡 |
1 |
4816990002403242 |
119 |
唐某某 |
交通银行卡 |
1 |
5229640642380635 |
120 |
唐某某 |
福祥便民卡 |
1 |
xxxx1 |
121 |
唐某某 |
招商银行卡 |
1 |
4391880503238217 |
122 |
唐某某 |
广发银行卡 |
1 |
6225581410138585 |
123 |
唐某某 |
平安银行卡 |
1 |
xxxx9 |
124 |
唐某某 |
建设银行卡 |
1 |
4895920340720894 |
125 |
唐某某 |
建设银行卡 |
1 |
6227075700685585 |
126 |
唐某某 |
建设银行卡 |
1 |
xxxx8 |
127 |
唐某某 |
建设银行卡 |
1 |
6227080226595763 |
128 |
唐某某 |
建设银行卡 |
1 |
xxxx7 |
129 |
唐某某 |
建设银行卡 |
1 |
6227080810745972 |
130 |
唐某某 |
建设银行卡 |
1 |
6214992928989919 |
131 |
葛润省 |
手机 |
1 |
vivo手机 |
132 |
葛润省 |
手机 |
1 |
华为手机 |
133 |
葛润省 |
手机 |
1 |
华为手机 |
134 |
葛润省 |
建设银行卡 |
1 |
4367455131475035 |
135 |
葛润省 |
建设银行卡 |
1 |
6214662540040629 |
136 |
葛润省 |
建设银行卡 |
1 |
xxxx8 |
137 |
葛润省 |
工商银行卡 |
1 |
xxxx5 |
138 |
葛润省 |
工商银行卡 |
1 |
xxxx3 |
139 |
葛润省 |
工商银行卡 |
1 |
xxxx0 |
整体封存一箱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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