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乡**村**组。2015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一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彭某采取砸窗钻窗等手段侵入本市西湖区**农贸市场4楼办公室实施盗窃,因未找到钱款后离开。
2.2019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彭某采取砸窗钻窗等手段侵入本市西湖区**农贸市场4楼办公室,以撬锁的方式窃得办公室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3.2019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采取撬防盗窗、砸窗钻窗等手段侵入本市西湖区**农贸市场4楼办公室,在办公室抽屉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余元,后又破门进入该农贸市场2楼,先后以烧断电源线方式在**海鲜店、**先生店(钱箱内没钱未拿走)、**奶茶店窃得钱箱,最后在该农贸市场4楼天台用榔头砸开**海鲜店钱箱窃得现金人民币50余元,砸开**奶茶店钱箱窃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以及发立破案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 飞
检 察 员: 从鑫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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