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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东莞市**街道**时代****M(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31日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从广东省东莞市长平镇长福街道坐车到海丰县寻找作案目标,当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海丰县**镇**花园**号王某某家,用工具打开门锁进入房内,盗走中华牌香烟两条(价值1100元)。2020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以同样手段进入海丰县**镇**居**号陈某某家,盗走现金12800元和金戒指二枚、金手环一个、金耳钉一对、金吊坠一个(价值共16600元),后被告人彭某某将盗窃得来的金首饰典当给东莞市长安**首饰店的梁某某,得款16060元。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街道**时代**栋**M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缴获中华牌香烟一条、开锁模具一件、眼镜一副、手套一副、身份证一张,缴获的中华牌香烟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案发后,梁某某退款16600元,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致胜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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