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04号
被告人彭国长,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幢**(户籍地为湖北省利川市**路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国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于2020年5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国长与被害人刘某甲于2016年通过微信群线下聚餐相识后,彭国长虚构自己是公安民警张某某、有房产等事实,取得刘某甲的信任,2017年至2019年期间, 彭国长以老婆生病、拆分房屋出售、办理贷款等要用钱,并以办理贷款及出售房屋后就可还钱给刘某甲等理由多次向刘某甲借款,刘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海城附近、南岸区弹子石车站交付现金等方式共被骗取113万元。彭国长将骗取的大部分款项用于购买中福在线彩票等挥霍一空。案发前,彭国长已退还112933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彭国长在重庆市南岸区响水路中国福利彩票店内,听闻被害人杨某某与彩票店老板邹某某谈论让小孩入读小学的事情,便主动上前搭讪,虚构认识金山路小学校长,可以办理学生入读该校资格,并以托人办事需要费用等名义,提出要收取15000元费用,可先交10000元,并于12月22日在重庆市南岸区响水路车站附近骗取杨某某10000元。12月28日,彭国长虚构已帮杨某某垫付了剩余5000元费用,以借款名义骗取杨某某1000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彭国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收条》、《借条》、《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包某某、邹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国长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等笔录;
6.通话录音、电子证据勘验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国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勇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国长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7张、散页6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无随案移送物品;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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