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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国强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彭国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3年4月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3年7月1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3年12月1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201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国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彭国强与欧阳某某(取保候审)对被害人李某某(另案起诉)谎称向散户收集“六合彩”欲向其投注,被害人李某某要求被告人彭国强、欧阳某某提供投注额30%的金额为押金,商定赔率为46倍。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彭国强及欧阳某某将小胖(身份不清,另案处理)滞留在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等待开奖,向被害人李某某购买六合彩人民币90400元(下币同),开奖结算后盈利41200元。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彭国强及欧阳某某采用相同手段,将余某某(已行政处罚)滞留在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等待开奖,向被害人李某某购买六合彩104500元,开奖结算后盈利121100元。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彭国强采用相同手段,将余某某滞留在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等待开奖,向被害人李某某购买六合彩106500元,开奖结算后盈利76800元。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彭国强向被害人李某某购买六合彩108100元,提交30000元保证金后将余某某滞留在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等待开奖,开奖结算后没有中奖,被告人彭国强谎称带现金过来结算,后独自离开,并电话通知余某某逃跑。但余某某没有逃跑成功,后被害人李某某将余某某控制并限制人身自由直至他人报警。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彭国强在福建省泉州市**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及其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支付宝转账记录、提取笔录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国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及被告人辨认被害人、证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国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清都

检察官助理张贻忠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国强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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