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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组**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与许某某协商后,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许某某家位于湄潭县天城镇天城居陈家房后头山林的林木40余株。同年11月3日,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许某某之妻高某某支付6000元购木款后,携带采伐工具并雇佣工人谢某甲、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到许某某家山林采伐树木,后将采伐的木材运输到自己家中。在采伐过程中因打断了20余株树木,彭某某就再支付了1000元人民币给高某某。彭某某等人第二天再次砍伐树木时,被湄潭县天城镇林业站查获。经湄潭县林业局鉴定,彭某某采伐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共64株、活立木蓄积合计20.247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生态修复费缴纳证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人:证人许某某、高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周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许可,雇佣他人砍伐林木64株,经鉴定蓄积为20.247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贵忠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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