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街**号,户籍所在地同上。曾因盗窃,于2016年8月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还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2020年8月3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娄底市娄某某希望大厦转角处窑鸡王店内盗窃柜台上的一部蓝色OPPO手机,并将偷来的手机微信扫码支付了1100元、支付宝扫码支付了300元购买香烟,后将该盗窃来的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回收手机的老年妇女,经鉴定,彭某某盗窃的OPPO手机价格为1000元。
二、诈骗罪: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娄某某鹏泰和一附近的理发店内以借用其朋友周某某手机打电话为由,趁周某某不备将其手机骗走,并在双峰蔡和森大道附近一路边摊以31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出售。经鉴定,周某某的手机价值8200元。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9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资料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系累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铁辉
检察官助理:周梦欣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